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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1158号

杨小树与朱小平、陈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小树,朱小平,陈梦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158号

原告:杨小树,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朱小平,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陈梦飞,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杨小树与被告朱小平、陈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小树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树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杨小树负担。财产保全费全额退费。

审判员  雷鸿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