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1158号
原告:杨小树,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朱小平,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陈梦飞,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杨小树与被告朱小平、陈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小树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树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杨小树负担。财产保全费全额退费。
审判员 雷鸿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