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1012号上诉人(��审被告):厦门佰翔空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200400001132,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国际机场翔云二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永,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
原审
被告:和夏(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98390863P,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300号02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朱世铭。
上诉人佰翔公司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4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佰翔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也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和夏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枫
审判员 郑彦鹏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