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680号
原告:孙亚利,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园西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马冰梅,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冰梅,系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利与被告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马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利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马冰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亚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亚利负担。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