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1845-4号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告乐陵崇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征,董事长。被告乐陵清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松,董事长。被告高建征。被告李梅英。被告李振山。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陵崇达电器有限公司、乐陵清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高建征、李梅英、李振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乐陵崇达电器有限公司、乐陵清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高建征、李梅英、李振山、XX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乐陵崇达电器有限公司在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号为9×××××5的股金200000元;查封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支取,变更或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