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3065号
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黎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安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