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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366号

冯铁夫申请李宪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铁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366号申请人冯铁夫,男,37岁,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宪文,男,52岁,满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冯铁夫申请李宪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图拉古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