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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5590号

金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金某,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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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590号

原告: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东。

被告:钱某。

原告金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

书 记 员 彭魁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