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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81号

江惠康与吕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惠康,吕志国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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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81号

申请人:江惠康,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上海市新闸路***弄*号***室。。

被执行人:吕志国,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水泉移民村。本院在执行江惠康与吕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6年9月份开始,每月给付10万元,至付清为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张振宏

审判员 吴 海 林

审判员 赛音朝格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燕 浩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