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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2424号

王海峰与平度市强力精铸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峰,平度市强力精铸厂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平度市强力精铸厂。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驻地。经营业主郝庆松。申请执行人李振与被执行人孙凯、朱娜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3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丰文

审判员  张彦教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