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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1036号

任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许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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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鹿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036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秀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