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1036号原告任某某。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继,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秀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