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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302-1号

刘洪保、李梅与苗根红、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刘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洪保,李梅,苗根红,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刘泳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302-1号

原告:刘洪保(系死者刘东辉之父)。

原告:李梅(系死者刘东辉之母)。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根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永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保、李梅与被告苗根红、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刘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保、李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泳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泳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保、李梅撤回对被告刘泳辉的起诉。

审判员  李刚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