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302-1号
原告:刘洪保(系死者刘东辉之父)。
原告:李梅(系死者刘东辉之母)。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根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二兵,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永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保、李梅与被告苗根红、济源市万洋物流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刘泳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保、李梅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泳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泳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洪保、李梅撤回对被告刘泳辉的起诉。
审判员 李刚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