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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财保485号

郑州嘉鑫宝得物贸有限公司与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胡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郑州嘉鑫宝得物贸有限公司,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胡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485号申请人郑州嘉鑫宝得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杰。委托代理人沈雷,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军政,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沛。被申请人胡啸。

申请人郑州嘉鑫宝得物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胡啸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曼联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胡啸银行存款二百六十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俊阳

审判员  孙 瑾

审判员  刘 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