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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130号

张淑范与莫旗客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淑范,莫旗客运中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130号申请人张淑范,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莫旗客运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其维,职务经理。2016年3月15日本院受理了张淑范申请执行莫旗客运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莫旗客运中心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莫旗客运中心候车大厅地下商城第17号,建筑面积58.288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被执行人莫旗客运中心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13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田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