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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执126号之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姜相玉、卜丽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姜相玉,卜丽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执行人:姜相玉。

被执行人:卜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鲁0591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相玉所有的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司法拍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姜相玉所有的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胜林

审 判 员  李 咏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汝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