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
被执行人:姜相玉。
被执行人:卜丽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鲁0591执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相玉所有的的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因本案对上述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司法拍卖,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姜相玉所有的的房产(产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胜林
审 判 员 李 咏
代理
审判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汝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