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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1068号

陈胜利诉南彪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胜利,南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1068号原告陈胜利,男,1969年11月7日生,汉族。被告南彪,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陈胜利诉南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陈胜利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胜利撤回对南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胜利承担。

审判员 :李高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许 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