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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3444号

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新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戴绍楷,韩海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44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1号大自然城市家园1幢。

法定代表人:易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帅、周琼,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和谐路。法定代表人戴绍楷,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破产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瑞安市新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汽摩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秀珍。被执行人戴绍楷,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韩海珍,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新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戴绍楷、韩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100000元、正常息6673.33元、复利1437.23元、自2015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0.9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复利、罚息54697.5元、自2015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0.97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2、被执行人瑞安市新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戴绍楷、韩海珍各自在最高保证限额6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新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戴绍楷、韩海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新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戴绍楷、韩海珍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戴绍楷、韩海珍在杭州共有坐落于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xx号及xx号两处房产,已被本院拍卖并分别以75万元及69万元成交,目前买受人仍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两处房产属另案【(2015)温瑞执民字第2334号】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在优先清偿另案债务后若有余款,本案申请人可参与分配;3、被执行人戴绍楷所有的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尚城小区第5幢3单元xx室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2015)温瑞执民字第6132号】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已优先偿还抵押权人,余款正拟定分配方案;4、被执行人戴绍楷名下登记有坐落于鲍田镇鲍五村镇西路xx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62),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暂不处置该处房产;5、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及瑞安市新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均已停止生产经营,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6、本院于2015年8月6日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现破产程序尚未终结。2016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瑞安市新林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戴绍楷、韩海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温州英桥投资有限公司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查封照片、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已受理被执行人浙江赛杰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故中止对其强制执行。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4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孙子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韩增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