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259号原告陈华新,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邢利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志明,男,汉族,1972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杨成豪,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河源市福安豪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法定代表人杨成豪。被告河源市聚福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法定代表人刘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华新与被告文志明、杨成豪、河源市福安豪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河源市聚福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俊 辉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贝贝(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