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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69-3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永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永合,丁焕,张相宽,侯广磊,丁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69-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侯永合,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丁焕,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相宽,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侯广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丁建新,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牡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侯永合、丁焕、张相宽、侯广磊、丁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永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古泉路支行账号:16×××05银行存款46198元至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欧位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