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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0707号

杨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郑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070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汤霞,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左玉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