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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810号

苏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苏某,史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10号原告苏某,女,1983年7月10日,汉族。被告史某,男,1980年1月3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苏某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