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10号原告苏某,女,1983年7月10日,汉族。被告史某,男,1980年1月3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苏某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力
苏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10号原告苏某,女,1983年7月10日,汉族。被告史某,男,1980年1月3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苏某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洪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