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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保128号

2016-128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保128号凤台县车管所:我院对陈瑞举、陈瑞颖、陈瑞家诉郭正运、郭正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皖0421民初27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请协助对郭正亮的北京现代皖D410**予以查封。附:民事裁定书壹份。

审判员  倪红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