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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29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石岩、任丽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石岩,任丽冰,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29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王军,行长。被申请人石岩,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任丽冰,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42号。负责人高日,会长。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石岩、任丽冰、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6869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以银行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岩、任丽冰、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九十六万八千六百九十元九角五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