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庄丹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庄丹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庄丹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丹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庄丹君(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28的存款人民币153548.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