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刑终303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瑞勇。2012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包峻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5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23日因病被龙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瑞勇、包峻龙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琼0106刑初322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卢瑞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包峻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卢瑞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卢瑞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瑞勇、包峻龙犯盗窃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卢瑞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瑞勇撤回上诉。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刑初3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亚敏
审判员 蒋小马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