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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1823号

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与孙乾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孙乾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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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823号原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地:偃师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健威,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黎明,系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孙乾锋,男,1968年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欣,偃师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孙乾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华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未缴纳本案相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

审判员 :刘亭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李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