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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执监97号

郜直力与翟风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郜直力,翟风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执监97号申请执行人郜直力,又名郜吉利,男,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住博爱县。被执行人翟风会,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请执行人郜直力与被执行人翟风会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8)山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案件长期未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年5月12日作出的(2008)山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调解书由博爱县人民法院执行。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博爱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进忠

审判员  卫向娟

审判员  李志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