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民初38号
原告: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玉茗大道348号。法定代表人胡婧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江西省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七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熊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郝仕湖,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美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李三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郝仕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撤销其在网站(页)上发布与原告网页相同的文字、图形等内容;2、判决被告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一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美公司)诉称,原告公司成立后注入重金打造乐美电子商务网络营销平台,经过多年建设,该平台逐步深入人心也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乐美电子商务网站(域名“www.lemeids.com”)成为人们购物、娱乐、及时掌握时讯的综合平台。2016年4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注册的域名“jxcoop.com.cn”网站上擅自套用原告网站图文、标识等内容,致广大网民产生误读、误解,不仅影响原告的线上经营,更造成原告声誉受损,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系一家互联网+农业的电子商务平台,为筹备集农淘电商交易平台,公司程序员需要展开相关电商系统的本地端、服务器端演示以及远程测试工作,该类工作包括单元测试、集成测试、��置测试、系统测试、传输效率、静态测试、动态测试等各项必备内容,完全遵照《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15532-2008》进行,没有任何违规之处,更未侵犯原告任何合法权益。2016年4月25日,原告在不明真相的前提下,肆意向临川晚报进行投诉,导致临川晚报发表《江西一家知名电商遭恶意侵权》不实报道,且原告在其自媒体中继续传播该不实报道,原告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给被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被告将另行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举出的证据1、原告域名注册证书一份;2、图片一组,其中8张是乐美平台网页内容,6张是集农淘的网页内容;3、公证书一份;4、公证费收据一���。被告认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它们的关联性有异议,因为就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侵权,两组图片对比,从视觉、内容上基本一模一样,恰恰说明虽然其已经注册域名,但并未上线运营,仅仅按照国家标准在做一些前期的程序测试。
本院认为,被告对其借用原告网页图片、文字等内容到其注册的域名中使用并无异议,且该4份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确认。对被告举出的证据5、临川晚报报道《江西一家知名电商遭恶意侵权》;6、乐美电商自媒体转载临川晚报的不实报道。原告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自己已经认可其抄袭网页的事实,临川晚报是如实报道,不存在虚假报道,也就没有对被告造成侵权。
本院认为,被告举出证据是拟证明原告向《临川��报》投诉后,《临川晚报》发表了不实报道,侵害了被告的名誉权,这与本案诉争事实并无关联性,故对证据5、6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0日乐美公司注册域名“乐美中国”及“lemeids.com”,有效期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2015年10月8日乐美公司注册域名“乐美电商.中国”,有效期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8日。2016年3月15日供销公司域名“集农淘”及“jxcoop.com.cn”,有效期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2016年4月初,被告供销公司为筹备“集农淘”电商交易平台,在域名为“jxcoop.com.cn”网页上进行相关电商系统的各种测试工作。2016年4月21日,“jxcoop.com.cn”网站上的内容,包括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图片、文字等与原告乐美公司域名“lemeids.com”上的网站内容基本一致。域名“jxcoop.com.cn”网站没有上线运营,其上的内容可以点击,但不能交易。2016年6月20日本案开庭时,由被告当庭链接的“jxcoop.com.cn”的网站内容已经变更,不再有域名为“lemeids.com”网站上相似的内容。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供销公司套用原告网站内容进行测试,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的问题。原告乐美公司认为,乐美电子商务网站作为其网络营销平台,经过多年投资建设,逐步深入人心,原告网站的页面根据业务范围、运营模式等因素对相应页面的文字、图形等进行编排,体现了原告对网站页面的独特性,因此原告已经署名使用网站上的所有内容,构成了《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除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外,完全抄袭其公司网站页面内容,相似度达90%以上,足以使页面浏览者对原被告身份造成混淆,给原告带来损失。
被告辩称的抄���网站内容只是进行软件程序测试,这一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更说明主观侵犯原告网络平台的恶意性。被告供销公司认为,为筹备集农淘电商交易平台,公司程序员需要展开相关电商系统的本地端、服务器端演示以及远程测试工作,该类工作包括单元测试、集成测试、配置测试、系统测试、传输效率、静态测试、动态测试等各项必备内容。套用原告网页完全遵照《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15532-2008》进行,没有任何违规之处,更未侵犯原告任何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是否构成作品,能否收到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原告在域名为“lemeids.com”网站上的网页将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等进行特定组合,而不是依据客观事实简单的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有独特性,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原告对此享有汇编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套用原告网页上的内容到自己网站上使用,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损失一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其系在进行网络测试时才借用原告网页,且完全遵照《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15532-2008》进行,没有任何违规之处,更未侵犯原告任何合法权益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判决前已经停止使用原告相似的网页,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撤销与原告网页相同文字、图形等内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对原告造成侵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由于被告系在未上线运营的网站进行测试,其主观恶意较小,故宜判决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同意)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道歉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乐美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省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1元;(二)被告江西省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同意);(三)驳回原告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江西省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葛 明
审判员 万燕飞
审判员 黄 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