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程春喜,职务: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方建峰,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执行人罗春萍,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3日执行中,申请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理由为,发现被执行人抵押物系伪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秀青
审判员 路银书
审判员 霍小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