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1执67号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建峰、罗春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建峰,罗春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6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程春喜,职务:理事长。被申请执行人方建峰,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申请执行人罗春萍,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3日执行中,申请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理由为,发现被执行人抵押物系伪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秀青

审判员  路银书

审判员  霍小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