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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执363号

马鞍山市耀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章克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鞍山市耀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章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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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6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耀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宇,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章克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6民初317号民事���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克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6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 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