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特5号申请人罗某甲,男,汉族,1947年11月13日出生,住永靖县。申请人罗某乙,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永靖县。申请人罗某丙,男,汉族,1946年6月11日出生,住永靖县。申请人罗某丁,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永靖县。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于2016年8月19日经永靖县刘家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罗某丙、罗某丁恢复被破坏土地原貌,并修复水渠。
二、罗某丙、罗某丁赔偿罗某甲、罗某乙产量损失500元(大写伍佰元)。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正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怡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