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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189号

刘善瑞与郑江、王磊、黄国辉、曹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善瑞,郑江,王磊,黄国辉,曹健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189号申请执行人刘善瑞,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红兴隆支行南横林子分理处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郑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七管理区职工。被执行人黄国辉,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曹健军,男,汉族,黑龙江省八五二农场第七管理区第三作业站职工。本院在执行刘善瑞与郑江、王磊、黄国辉、曹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6)黑8103执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新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婧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