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更1571号

王日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王日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571号罪犯王日虎,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以(2012)博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日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2年6月14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2014年8月7日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王日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5年监狱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自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129.33分。提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王日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日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获评为2015年监狱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经查该犯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日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