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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3076号

朝格图与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朝格图,哈斯其木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朝格图,男,蒙古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女,蒙古族,职工。申请人朝格图与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5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哈斯其木格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发放的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广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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