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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1660号

张小绒与艾四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6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艾某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双红

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

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