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6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艾某某,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双红
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
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