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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民初23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山市万和豪生娱乐会所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山市万和豪生娱乐会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23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万和豪生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

主要

负责人:毛小勇,该娱乐会所执行合伙事务的负责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江山市万和豪生娱乐会所(普通合伙)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吴 昱

审 判 员  何小丽

人民陪审员  陈宗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