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06号之2
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承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和,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勤,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裕丰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706-1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陈和名下位于宣城市乐苑新村1幢3-406室房屋一套。现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继续保全已无必要,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陈和名下位于宣城市乐苑新村1幢3-406室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宣城市恒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水阳江路以南麦莎广场2幢3-91号门面房的查封。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章健
人民陪审员 张娟丽
人民陪审员 陶凌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雅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