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9刑初90号

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诉赤黑某某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赤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29刑初9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赤黑某某,男,生于1979年4月20日,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村民,捕前住布拖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布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布拖县公安局看守所。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以布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赤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余成、代理检察员吉各有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赤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下午,被告人赤黑某某在布拖县特木里镇普提下街跑摩的时,吸毒人员刘某某说她行走不便让赤黑某某帮忙购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答应买到毒品后给赤黑某某20元钱的跑路费。赤黑某某骑着摩托车去布拖县大桥附近购买了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刘某某后得到了15元钱的跑路费。2016年2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赤黑某某又接到刘某某的电话,让赤黑某某再帮忙购买毒品,并说好买到毒品后给20元的跑路费。随后,赤黑某某骑摩托车到布拖县电力公司附近找到吸毒人员刘某某并拿了100元钱去购买毒品。赤黑某某购买了价值90元的一个零包毒品到达布拖县电力公司附近准备交给刘某某时,与刘某某一起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赤黑某某上衣右包内查获一个用塑料包裹的零包毒品可疑物,并扣押了赤黑某某所骑的摩托车。赤黑某某在第二次帮刘某某代购毒品时从刘某某给的100元中分了10元钱去买烟自己抽,只给刘某某买了90元的毒品。查获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0.1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赤黑某某犯罪的物证照片、抓获经过、毒品称量记录、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赤黑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认为被告人赤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赤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下午,刘某某给被告人赤黑某某100元,叫被告人赤黑某某帮其购买100元的毒品用于吸食,并答应买到毒品后给赤黑某某20元钱的跑路费。被告人赤黑某某骑着摩托车去布拖县大桥附近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交给刘某某后得到了15元钱的跑路费。2016年2月28日18时许,刘某某又让被告人赤黑某某帮其购买100元的毒品用于吸食,并答应买到毒品后给20元的跑路费。被告人赤黑某某购买了价值90元的一个零包毒品,其中10元赤黑某某用于买烟自己抽,买了毒品后赤黑某某准备将毒品交给刘某某时,与刘某某一起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赤黑某某上衣右包内查获一个用塑料包裹的零包毒品可疑物,并扣押了赤黑某某所骑的摩托车。所查获的一包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0.1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布拖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赤黑某某因运输毒品立案和案件的来源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28日17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有一名骑摩托车的中年男子和一名年轻女子在布拖县普提下街烈士陵园附近进行毒品交易”,10时,民警将赤黑某某和刘某某当场抓获。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在被告人赤黑某某上衣右侧包内搜出用塑料纸包裹的一包毒品可疑物,在其处查获一辆用于运输毒品的红色摩托车并扣押。4、毒品称量记录,证实从被告人赤黑某某身上搜出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经当面称量,净重0.1克。5、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毒品)[2016]0176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赤黑某某身上查获0.1克白色可疑物全部送检,从所送检的白色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6、被告人照片、搜查照片、尿检照片、毒品称量照片和提取毒品送检照片当庭交被告人赤黑某某辨认,被告人赤黑某某均无异议。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赤黑某某的年龄、身份、住址等基本情况。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2月23日,刘某某在布拖县普提下街幼儿园对面遇到被告人赤黑某某,刘某某给了赤黑某某100元,叫赤黑某某帮其购买100元的毒品回来,并说好买回毒品后给赤黑某某20元的跑路费,赤黑某某买毒品回来后,刘某某给了赤黑某某15元的跑路费。2016年2月28日17时左右,刘某某又给赤黑某某打电话,让赤黑某某帮其购买100元的毒品,刘某某给了赤黑某某100元并承诺买回毒品后给赤黑某某20元的跑路费。18时左右,赤黑某某购买毒品回来并准备交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9、被告人赤黑某某的供述,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赤黑某某在跑摩的时,刘某某说她行走不便让赤黑某某帮其购买100元的毒品用于吸食,并答应给赤黑某某20元的跑路费。赤黑某某骑着摩托车在布拖县大桥附近购买了价值100元的毒品给刘某某,并给了赤黑某某15元的跑路费。2016年2月28日18时许,赤黑某某接到刘某某的电话,再次叫赤黑某某帮其购买100元的毒品。赤黑某某在布拖县电力公司刘某某处拿了100元并骑上摩托购买了90元的毒品准备交给刘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中10元钱被赤黑某某买烟抽了。10、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辨认人刘某某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7号就是骑摩托车帮其购买、运输毒品的赤黑某某。11、布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赤黑某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12、布拖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28日18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赤黑某某和刘某某时,没有查获通信工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这些证据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应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被告人赤黑某某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赤黑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并获得非法利益,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视为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赤黑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赤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10000元(财产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苏呷尔日

审判员 毛 阿 英

审判员 汪  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吉伍伍各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运输、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运输、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