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安xx,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xx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公司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四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xx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公司给付征地补偿款20918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公司名下有房产一处,但申请执行人安xx不同意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因流拍后其无法接收。后又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四执字第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孙胜山
审判员 侯庆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