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3行审2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80号。法定代表人郑德雁,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磊,区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珍。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5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李珍作出的青北补决字(2015)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进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美虹、董磊,被执行人李珍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事由:2015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以李珍为被征收人作出青北补决字[2015]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顺昌路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实行就地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送达十五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货币补偿或者就地房屋补偿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视为选择就地房屋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就地房屋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就地新建高层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5.35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将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房屋补偿奖励费按照《市北区顺昌路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规定进行结算,根据《市北区顺昌路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实行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人民币1200元,临时过渡补助费人民币43200元,装修补偿费人民币6757.4元,合计人民币51157.4元。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如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市北区顺昌路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实行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10个月,根据青岛亚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支付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1、货币补偿金人民币526632.17元。2、搬迁费人民币1200元。3、临时过渡补助费人民币12000元。4、装修补偿费人民币6757.4元。5、货币补偿奖励费人民币26331.61元。上述补偿金合计为人民币572921.18元。
四、被征收人应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所住用房屋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被执行人李珍就补偿问题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主体、行为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申请执行人已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青北补决字(2015)2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涛
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招立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