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343号原告深圳市明通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固戍二路第三工业区裕兴科技工业园C栋五楼。法定代表人罗辉杰。委托代理人江洪伟,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科嘉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高新区重庆路科上美科技园C幢第四、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钟健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明通辉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嘉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明通辉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明通辉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明通辉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扬
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