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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刑更787号

阮要发抢劫、强奸、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阮要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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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刑更787号罪犯阮要发,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2)周刑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阮要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25日至7月29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阮要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农历10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阮要发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沈丘县××、××、北郊乡等地,入户抢劫,并强奸妇女。其中,被告人阮要发抢劫7起,致1人轻伤,2人轻微伤,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31035.20元,强奸1人,轮奸2人;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被���人阮要发等人先后窜至沈丘县槐店镇、洪山乡、安徽省蒙城县等地,入室盗窃4次,盗窃现金、手机、字画、金项链等物品,共计价值106049.6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要发系主犯。另查明,被告人阮要发于1990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罪犯阮要发入狱以来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评审鉴定为:一般、一般、良好、优秀、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阮要发自入狱以来虽获一定的表扬奖励,但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满释放后又多次入室盗窃,数额巨大,多次抢劫,致1人轻伤,2人���微伤,在抢劫过程中强奸多名妇女,且有轮奸情节,一人犯数罪,且系主犯,应依法从严把握减刑。综合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依据尚不充分,其需要在监狱进一步接受教育改造,以观后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阮要发本次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

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

审判员  马鄢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麻少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