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6执674号申请执行人范定英被执行人陈德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6民特002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德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德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德松(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6#钞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