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祝殿新,居民。被执行人祝国圣(曾用名祝道强),居民。本院在执行祝殿新与祝国圣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
祝殿新与祝国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祝殿新,居民。被执行人祝国圣(曾用名祝道强),居民。本院在执行祝殿新与祝国圣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终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