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文震,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卜祥艳,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系文震之妻)。被执行人李岩,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敏与文震、卜祥艳、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震、卜祥艳、李岩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