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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407号

张敏与文震、卜祥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敏,文震,卜祥艳,李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文震,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卜祥艳,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系文震之妻)。被执行人李岩,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张敏与文震、卜祥艳、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震、卜祥艳、李岩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