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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保173号

焦爱花与焦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爱花,焦银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保173号

申请人:焦爱花,女,汉族,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

申请人:焦银兵,男,汉族,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申请人焦爱花因与被申请人焦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91万元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焦爱花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银兵所有的银行存款91万元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