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1946号
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
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民,该信用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建军,该信用联社职工。
被告:姜根才(身份证号码:330802196106180813),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姜家坞村27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根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柴宏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