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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民初1217号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5民初1217号

原告:朱某某。

被告:樊某。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先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