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方小兰。
被执行人:蔡道伟。
被执行人:蔡道贵。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方小兰和被执行人蔡道伟、蔡道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49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道贵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因被执行人蔡道伟涉嫌犯罪,龙泉市公安局已致函本院,对本案可能需要纳入刑事追究范围,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借款本金3490000元及利息目前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2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方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路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