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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1483号

申请执行张莉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莉,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张运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开发区鼎隆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驿民初字第31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录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