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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刑更2442号

龚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龚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2442号罪犯龚涛,男,1989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通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0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3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利波

审 判 员  安红云

代理

审判员  肖琦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春桃 微信公众号“”